【緣木求魚】
保險公司對風險如此“漫不經心”,顯然也自有動機,畢竟保費很實在,風險很“或有”。
2018年10月發生的天津某男泰國普吉島“殺妻騙保”案,上月底終于宣判,殺妻者被判無期徒刑。據媒體報道,受害人親屬表示,將在國內起訴涉事保險公司,擬追究其審查不嚴、投保隨意的法律責任。
受害人親屬能否起訴、能否勝訴、能否獲得賠償,這當然是后話,我們將拭目以待。單就現有材料看,接受殺人兇手投保的11家保險公司的一些做法,還是很有可深思之處的。
毫無疑問,兇手殺妻,3000萬“受益金”的誘惑起了很大作用,如果這個“激勵作用”缺失,受害者的人生就不會是如此結局。但若以此“苛責”接受兇手投保的保險公司,11家保險公司恐怕個個都會擺出一副受了莫大委屈的面孔。
這或許也真的可以理解,畢竟,3000萬保額分攤到11家公司頭上,平均每家還攤不上300萬。而面對不到300萬的保額,保險公司就完全有可能拍著胸口說“再正常不過”了——就現實而言,也確實再正常不過。同時,因了這個所謂的“再正常不過”,兇手偽造妻子簽名投保,保險公司也就有了為此“瑕疵”自我辯解的理由。
不過,但凡有點兒“保險常識”的,恐怕都知道,11家保險公司絕不是相互隔絕、“老死不相往來”的一個個孤島。比如,買過車險的人都會有這樣的經驗,投保前,會接到許多保險公司打來的“勸保”電話,一旦投保之后,“勸保”電話也就隨之銷聲匿跡。這就說明,車主或投保人信息,起碼是被一些財險公司共享的。鑒于這樣的現實,鑒于保險公司大多是集團化運作,亦鑒于信息技術、人工智能、云技術取得長足進步,恐怕沒什么人會相信,意外險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信息會是“獨家之秘”。
兇手在投保之初,如果11家保險公司就心知肚明3000萬巨額保險責任是壓在了一個弱女子身上,卻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警惕,沒有盡職調查、沒有風控措施,歡歡喜喜收了保費,卻放任事態發展,那么,其肩負的責任,恐怕就很難推卸得了。
保險公司對風險如此“漫不經心”,顯然也自有動機,畢竟保費很實在,風險很“或有”。尤其在現有的營銷體制下,巨量的保險營銷員要“吃飯”,公司要靠營銷員“沖鋒陷陣”上規模、你爭我奪“開門紅”,這樣的選擇就很自然,即使最終風險爆發也不怕,如果損失可控,大可一賠了之,如果損失難以承受,把“騙保”的擋箭牌搬出來,大概率上也能抵擋一番。有了這樣的利益權衡,放任類似導致奪人性命的投保發生,就是很正常的選擇。
當然,也有這種可能,即兇手當初分頭投保,11家保險公司確實聲氣不通、確實被蒙蔽了,都“本能”地把自家手里的保費,當成了一份平常且孤立的“正常收入”。如此一來,保險公司是否就能“免責”呢?在現有環境下,這還真沒準兒。
不過,要想讓這樣的人間悲劇不再發生,要想讓保險公司的技術水平、經營能力、經營觀念和態度進一步提高,要想讓保險公司和“風險對手”對保險的認知更正常,使“上保險”真正發揮保險作用,而不是成為“催命符”,或許,11家保險公司這次能得到一些教訓,無論對保險消費者,還是對保險公司、保險行業,效果會更好。
什么教訓呢?受害者以生命“對價”的3000萬保險責任,應該得到尊重和完全兌付,11家保險公司由此形成的損失,大可以找兇手去算賬。或許,這樣的結果,多多少少會在悲劇之后,產生一些積極意義;對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行業而言,這樣的教訓很必要,尤其在保險行業開放力度持續加大的背景下,無這樣的教訓,就必得那樣的教訓。
(作者系證券時報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