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山法院對一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朱某遠等六名被告人因犯故意傷害罪、詐騙罪、盜竊罪,分別被判處四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處兩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并被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朱某遠、陳某文、鄭某滿、宋某健、胡某旭、張某偉伙同“勇哥”“阿標”(二人身份不詳,另案處理)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人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專門惡意碰瓷的“惡勢力”團伙,預謀通過偽造交通事故詐騙他人財物。該團伙首先通過張某偉在東莞物色無業年輕人扮演“傷者”,物色好后,由朱某遠或“阿標”等人將無業青年從東莞接到清遠佛岡實施麻醉,被害人失去知覺期間安排醫生將其手臂或鎖骨故意弄骨折,為實施詐騙做準備。具體碰瓷行為中,“勇哥”、朱某遠負責組織策劃、開車接送、物色無業青年、索要醫療手術費和分贓,陳某文負責開車接送,胡某旭負責騎自行車搭載“傷者”碰撞被害人車輛,鄭某滿、宋某健負責冒充“傷者”老鄉。目標確定后,先由朱某遠或“勇哥”駕車故意將被害人駕駛的三輪摩托車逼到變線行駛,再由“阿標”或胡某旭騎自行車拉著事先已受傷的楊某、岳某、廖某某、姚某某、吳某某,故意撞向被害人車輛,偽造交通事故。隨后向被害人謊稱上述人員是被車輛撞傷導致骨折,要求被害人帶“傷者”到附近醫院醫治,在此過程中朱某遠等人扮演“傷者”親屬與被害人洽談賠償數額,騙取醫療手術費。另,鄭某滿還參與兩宗入戶盜竊。
法院認為,被被告人朱某遠、鄭某滿、宋某健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中朱某遠致二人輕傷一級,二人輕傷二級,鄭某滿、宋某健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朱某遠、鄭某滿、宋某健、陳某文、張某偉、胡某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鄭某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入戶偷盜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以故意傷害罪、詐騙罪對朱某遠、宋某健數罪并罰,以故意傷害罪、詐騙罪、盜竊罪對鄭某滿數罪并罰。
南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尚未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