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圖文無關。圖/新京報網
在法庭上“敘舊”,可不只是私人問題,更是嚴肅的法律問題。據看看新聞報道,11月18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尹光德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在當天的法庭調查環節出現戲劇性一幕:“黑老大”尹光德當庭指認主訴檢察官唐浩是他的保護傘,申請其回避。
尹光德稱,他和來自大足區人民檢察院的第一訴訟人唐浩關系熟稔,是他的保護傘。唐浩承認,和尹光德是熟人,并向尹表示可以向紀委監委舉報他。鑒于兩人這種關系,尹光德申請唐浩對該案回避。
梳理報道可知,尹光德涉黑案涉及人數26人,預計審理時間5天。大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唐浩、康若平等6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起訴書長達50頁。可以說,在這個比較重大“涉黑”案件的庭審現場,出現被告人指認檢察官系其保護傘的一幕,顯然系各方始料未及的突發事件。
當然不能排除這是尹光德的策略或攀誣,但無論如何,相關部門還是有必要深入調查,廓清疑慮,確保案件辦理過程中沒有瑕疵和錯誤。
根據刑訴法,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前述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也應回避。
具體到此案件中,如若被告人所指與唐浩關系熟稔,稱其為“浩哥”,其“幫忙協調關系、磋事情”,送過其現金一萬多元等一系列說法屬實,唐浩顯然不適合辦理該案,否則就會導致案件出現程序瑕疵,并可能承擔違紀責任。
但需要說明的是,我們處于熟人社會之中,尤其是在一個區縣之內,一些當事人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熟悉并不反常。如果只是單純的熟悉,并非近親屬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的話,一般不應適用回避的規定。此外,是否系保護傘,也應由相關部門依照程序和證據加以認定,而非由一方當事人說了算。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庭審環節突然指認公訴人系保護傘,也不排除惡意攀誣的可能。一般情況下,在訊問、庭前會議等環節,被告人有多次機會申請回避,其未行使該權利,恰恰在法庭調查時突然“發難”,令人不解。
要知道,人數眾多案件的庭審排期需考慮多方因素,異常復雜。庭審中,針對檢察人員的回避申請,還應先行休庭后,由檢察長決定,將給庭審帶來極大被動。因而,不排除被告人故意拖延庭審的可能。
但無論如何,既然被告人當庭指認檢察人員系保護傘,檢察人員也認可是其熟人,相關部門就有必要深入調查,如果真的存在需要回避的事由,就當及時責令其回避,并追究其之前“瞞報”的責任;如果確系保護傘,則應啟動更嚴厲的追責程序。如果不存在被告人所指認的情況,則應及時還檢察人員清白,并盡快地推進庭審進展,確保這一重大案件在程序和實體方面經得起考量和檢驗。
□奉楚(法官)
編輯 孟然 校對 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