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搭乘他人遇車禍負全責?
法官:好意同乘的風險不應由司機一方承擔
華聲在線11月19日訊 好意搭乘他人,卻不幸發生車禍,造成搭乘人員受傷,這個“鍋”該誰來背?近日,湖南臨湘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搭乘人陳某訴請司機承擔其受傷后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那么,法院究竟會如何來判?
2018年5月6日,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的余某好意載陳某前往臨湘市坦渡鎮。行駛途中,摩托車與林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陳某和林某同時受傷。事故發生后,雙方均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導致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事后,由于兩車司機都未對自己進行賠償,陳某遂將兩名摩托車司機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無法明確此次事故發生是其中一方的過錯造成,對當事人的過錯無法進行認定。被告余某、林某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本次事故承擔同等事故責任。陳某作為成年人在應當知道非營運車輛的貨箱不能載人的情況下仍乘坐在貨箱內出行,自身也存在過錯,且余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搭載陳某系好意搭乘,應適當減輕余某的賠償責任。據此,臨湘法院判決余某承擔35%的賠償責任,林某承擔45%的賠償責任,原告陳某自行承擔20%的費用。
辦案法官表示,好意搭乘是司機出于善意、無償地讓他人乘坐車輛,好意同乘的風險不應由司機一方全擔,搭乘人在無償乘坐他人車輛的時候應具有風險意識,不應把所有的責任都推脫到司機身上,不能讓“好人沒好報”。
■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記者 楊昱 通訊員 陳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