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以說是每個人必經的,它既是每個人向往的殿堂,也是有些人走向死亡的地獄。因為夫妻雙方一旦感情破裂就會想到解除婚姻關系,離婚也成了最好的選擇。
但是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自己協議離婚,一旦有一方不允許離婚,就會變得非常麻煩。有的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那么在以分居的方式結束婚姻關系的時候,他們需要分居多長時間才可以離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實,夫妻分居多少年婚姻都不會失效,但是分居兩年之后是可以去辦理離婚的手續,有離婚的資格,如果沒有辦理離婚兩個人的婚姻會一直存在。
有些夫妻常常認為分居兩年可以自動離婚,這是因為他們誤解了《婚姻法》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條規定。
其實,分居兩年并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種,比如異地工作等等。因此,并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按照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導致分居滿兩年,才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那么,到底還有哪些條件在阻止婚姻的自動解除呢?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5.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抵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7.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那么,要想解除婚姻,到底應該如何做呢?
1.登記離婚。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國,凡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須親自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査后,査明雙方確屬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家庭財產等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準予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
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3.調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