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民以食為天 食以安為先”。11月21日,中牟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劉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劉某長期在位于中牟縣某家屬院的家中加工鹵肉制品,為了增強鹵肉的口感利于銷售,他明知罌粟殼不能作為調料食用,仍在制作鹵肉中添加罌粟殼,并在市場上對外銷售。經過專業機構檢測,劉某所用的鹵湯、鹵制的雞腿、鹵肉、干料包、濕料包里都有罌粟堿。
中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主審法官表示,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每一個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也是最大的民生問題。法律規定,在食品中不能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也會給自己帶來沉痛的教訓。希望全社會和廣大群眾,一定要學法、懂法、守法,要樹立保護食品安全的理念,為保護和維護人們的身體健康而共同努力。(王君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