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進行了修訂,發布了2019年修訂版。
文/時代財經 綜合
截圖來源:深交所官網
11月29日,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進一步提高監管透明度,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進行了修訂,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深交所還表示,2019年修訂版發布的同時,2015年修訂版廢止。
新的《實施細則》指出,投資者出現下列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深交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相關規定買賣證券;
(三)發生《交易規則》或者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細則、指引等規定的可能或者已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四)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應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其他情形。
而投資者出現重大異常交易行為的,深交所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或者一種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
(一)禁止買入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
(二)禁止賣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
(三)禁止買入和賣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種;
(四)本所認為應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深交所對投資者賬戶限制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深交所可以決定延長限制交易的時間。
此外,實施盤中暫停當日交易措施的,深交所盤中直接限制相關賬戶當日交易權限,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托管相關賬戶的會員,該會員應當在收到通知的當天及時告知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告知的,應當及時向深交所報告。實施盤中暫停當日交易措施的,深交所可以根據需要,繼續實施盤后限制交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