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民間借貸的優(yōu)點是各種限制少,多為信用借貸,且放款便捷,對借款人來說能快速實現(xiàn)資金的周轉(zhuǎn)。可是,從現(xiàn)實來看,民間借貸也帶來了不少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利息過高,有的出借人利息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約定了極高的利息,甚至利滾利,到最后是無底洞了,因此產(chǎn)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這種案例比比皆是。
民間借貸的利息沒有限制嗎?還真不是,民間借貸利息是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超過限制性規(guī)定的,不受法律保護。那么,民間借貸利息多少才是合法的呢?下面筆者就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說說關于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的法律條文就是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約定的限制性規(guī)定,從內(nèi)容來看,關于借貸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涉及兩個重要的數(shù)字,即24%和36%。
一、未超過年利率24%。
不超過年利率24%的,是民間借貸利率的合不范圍,如果超過年利率24%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二、超過年利率36%。
超過年利率36%的,則該約定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并且對于已經(jīng)按超過年利率36%的標準支付利息的,則超過部分還可以要求出借人退還。
年利率24%和36%有什么區(qū)別?
區(qū)別就在于借款人是否已經(jīng)支付了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經(jīng)支付了利息的,則利率的上限可以按不超過年利率36%計算;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則利率的上限只能按不超過年利率24%計算。
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介于24%到36%之間的怎么辦?
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法律條文中,確實沒有直接表明,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介于24%到36%之間的如何處理,但是從條文的意思可以推論出,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介于24%到36%之間的,屬于自然債務,即借款人已經(jīng)按該區(qū)域內(nèi)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不能再要求出借人返還;如果借款人還沒有支付利息的,最高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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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羅某權訴稱:2014年9月25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兩被告向原告借款140萬元,雙方就借款的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其后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及現(xiàn)金的形式向兩被告交付了借款。借款期滿后,兩被告僅于2015年1月28日歸還原告借款本金50萬元,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90萬元未償還。
據(jù)此,原告向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9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5%的標準,其中以借款本金1244200元作為基數(shù),從2014年9月26日起計算利息,以借款本金155800元作為基數(shù),從2014年10月11日起計算利息,均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兩被告答辯稱:兩被告未作答辯,亦未到庭。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涉案借款合同、借據(jù)、銀行轉(zhuǎn)賬憑證,足以認定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關于借款本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在本案中兩被告在借款合同、借據(jù)中均確認借款本金為140萬元,并且沒有證據(jù)證明存在原告預先扣除利息的情況,因此,對于原告主張的其于2014年9月25日以現(xiàn)金的形式向兩被告交付借款本金80200元的訴訟主張,法院予以確認。
其后原告分別于2014年9月26日、10月11日向被告轉(zhuǎn)賬支付借款本金1164000元、155800元,至此,原告共計向兩被告交付借款本金140萬元。原告與兩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限為90天,即從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其中1244200元(1164000元+80200元)借款本金的借款期限應為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155800元的借款本金的借款期限應為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
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后,兩被告未按照約定償還原告全部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鑒于原告認可兩被告已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剩余借款本金90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借款利息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與兩被告約定的利息為月利率2.5%(年利率30%),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關于限制利率的規(guī)定,故對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兩被告應當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經(jīng)核算截至2015年1月28日,兩被告共拖欠原告借款利息114175.34元(102853.87元+11321.47元)。故從2015年1月29日開始,兩被告應以借款本金90萬元作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
判決結(jié)果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忠、劉某敏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羅某權借款本金90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14175.34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萬元作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5年1月29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告與兩被告約定的利率為月利率2.5%,相當于年利率30%,超過了年利率24%(相當于月利率2%)的上限。因此,對于超出部分因不受法律保護,法院未能支持,法院判決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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