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親朋、同事等熟人之間的借款,大多沒有正式的借款合同,都是基于雙方的信任,出借人一般都是直接通過轉賬的方式提供借款。但是,沒有借據,僅有轉賬憑證的情況下,是否都可以按民間借貸主張收到款項的一方償還呢?你要是認為有轉賬憑證,就一定能按民間借貸起訴對方還錢,那真的是想錯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從該法律條文的內容看,如果原告僅有轉賬憑證,然后向法院按民間借貸關系起訴,要求對方還款的,原告提交的轉賬憑證的真實性一般是無法否認的,案件就可能出現這兩種結果:
一、被告可能認可借貸關系,原告主張借貸關系成立,法院可以按民間借貸糾紛進行判決。
二、被告不認可是借貸關系產生,要知道轉賬這一事實可以發生在各個法律關系中,例如買賣、租賃、投資、合作、代付等,被告否認原告提出借貸關系主張,實際上是被告的抗辯,則被告需要舉證證明。
此時,被告的抗辯也有兩種結果:1、被告雖然否認轉賬是借貸關系,但沒有實質性的抗辯,即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否認的主張,則原告無需再進行進一步的舉證,法院認定借貸關系成立;2、被告有實質性的抗辯,并提供了可信度較高的證據證明,轉賬并非是借貸關系,而是存在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則此時原告需要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即進一步舉證證明轉賬是借貸關系,此時舉證責任又轉到原告這里,如果原告無法再進一步舉證的,則原告主張的借貸關系不成立,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請求。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一方僅有轉賬憑證,向法院按民間借貸關系主張權利,能不能支持還要看被告的抗辯情況,并不是理所當然的可以成立借貸關系,敗訴的風險仍然很大。
實務案例分享:原告馬某露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告張某才轉賬45萬元,后原告馬某露以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起訴被告張某才還款,張某才不認可該轉賬是民間借貸,主張轉賬是原告的叔公林某勝與張某才之間的其它債務關系產生,二人同屬保理公司股東,后法院認定原告依據不足,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馬某露起訴稱:2015年3月25日,經原告的叔公林某勝介紹,被告張某才以公司經營周轉需要為由,口頭提出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5萬元,期限一個月。同日,原告采用網銀轉賬匯款的方式,從自己的銀行賬戶上匯出人民幣45萬元到張某才的銀行賬戶。此事實有某銀行出具的轉賬憑證予以證明。
借款逾期后,原告曾多次向張某才追討,但張某才總是以生產經營困難等理由予以拖延。由于原告的叔公林某勝與張某才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都是保理公司的股東,基于親屬情面,加之有叔公林某勝的親口承諾和保證,故原告都給予通融。
因此,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張某才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5萬元;判令張某才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利息人民幣40968.75元。
張某才答辯稱:原告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借貸法律關系。涉案款項45萬元系案外人林某勝通過原告的銀行賬戶向公司股東支付的往來款項,而并非借款。原告與答辯人之間并不相識,不存在任何業務往來或經濟往來關系,雙方對涉案款項45萬元的收益及歸還也沒有任何約定。原告與答辯人在彼此不了解的情況下能夠建立借貸關系而不出具任何書面借款憑據不合情理,原告貿然將涉案款項出借給張某才系有悖常識的。
銀行匯款單雖然能夠反映體現出原告與答辯人之間曾經有過45萬元的金錢往來,但該款項到底是屬于何種性質,則處于不確定狀態,存在借款、還款、保證金、贈與、分成、代他人支付等多種可能性。因此,不能確定涉案款項45萬元就是借款的唯一性,更不能認為原告與答辯人之間便因此具有還款、索款的權利、義務。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與張某才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僅有一份銀行轉賬憑證,張某才抗辯稱,原告與案外人林某勝關系密切,原告向張某才支付的款項是林某勝通過原告的銀行賬戶支付給保理公司股東,即被告張某才的款項,該抗辯意見有相應的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信息查詢單證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原、被告雙方并不認識,僅有原告叔公介紹,對如此大額的借款,即不要求被告出具相關的書面借據,原告的主張有違一般生活常理。
因此,原告應當就借貸關系的存在進一步舉證,但原告并未能提供借據或者借款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證明與張某才之間借貸關系真實存在,依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原告應當自行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對原告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據此,判決:駁回原告馬某露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有轉賬憑證,就可以按民間借貸把款項要回來,筆者在實務中確實遇到不少人有這種想法。比如,有的是因投資發生的轉賬,由于未訂立書面協議,后來看投資虧損了,轉賬人又想按民間借貸要求收款人還錢,這種情況下法院是難以支持的。也就是說,僅有轉賬憑證的,可以按民間借貸主張權得,但是能否得到支持,這要根據案件的情況具體分析,并不是理所當然的可以得到支持。
所以,筆者還是建議,對于轉賬的原因,最好還是要有書面的憑證,否則一旦產生爭議的,法院只能根據證據規則認定法律事實,這與客觀事實未必完全一樣,轉賬人的權利將難以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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