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民間借貸利率是大家關注的熱點,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新的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解釋以來,民間借貸中合法年利率上限,由原來規(guī)定的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現(xiàn)在變成了不超過年利率24%,同時規(guī)定了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無效,因此很多人分不清楚,現(xiàn)在的合法借貸利率上限,到底是年利率24%,還是36%?筆者現(xiàn)在就重點來解釋一下這方面的規(guī)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來看,合法借貸利率的上限是不超過年利率24%,但后面又規(guī)定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無效,似乎上限應當是年利率36%,真的是這樣的嗎?應該說不完全是,部分利率的適用是有條件限制的。
上述的法律條文實際上是把利率分為三個區(qū)間:
第一區(qū)間:不超過年利率24%,該區(qū)間的利率是法律保護的區(qū)間,借貸雙方約定在該區(qū)間的利率,出借人主張按該利率計算利息的,會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區(qū)間:年利率在24%以上,不超過年利率36%,這個區(qū)間是最有迷惑性的,很多人產生誤解,認為合法年利率上限是36%也正是在于此,這個區(qū)間也叫自然債務區(qū),就是說約定的利率在這個區(qū)間的,對于超過年利率24%以上,不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了利息的,出借人不用歸還,如果借款人還沒有支付利息的,則借款人只能按最高年利率24%計算,說簡單一些,就是保持現(xiàn)狀,不保護,不退還。
第三區(qū)間:年利率超過36%,這部分是無效區(qū),條文說的很清楚,如果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要求出借人退還。
舉例說明: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是年利率48%,如果借款人已經按年利率48%來支付利息的,則已支付利息,這時合法利率的上限是年利率36%,如果有拖欠的利息還沒有支付的,則合法利率的上限是年利率24%,對于超過年利率36%到48%部分計算的利息,則借款人可以要求返還,或者用于抵扣合法利息或本金。
實務案例分享:原告陳某東向被告馬某海共計借款220萬元,其中60萬元部分,約定利率為月利率3%,160萬元部分約定的利率為月利率1.5%,借款期間被告馬某海共向原告陳某東支付利息合計126200元。對此,法院在核算利息時,對于被告馬某海已支付的126200元的利息,60萬元部分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對于60萬元部分未支付的利息,則按月利率2%計算。
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東向法院起訴稱:2016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馬某海因資金周轉困難多次向原告陳某東借款共計290.47萬元。截止2017年2月11日,經雙方對帳并簽署債權確認書,確認被告馬某海尚欠借款本金220萬元,雙方對借款利息、還款方式、還款時間等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因被告馬某海未能按約定償還借款,構成違約,請求法庭支持原告陳某東的全部訴求。
原告陳某訴訟請求:被告馬某海償還借款本金220萬元;被告馬某海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幣暫計13.8萬元(包括雙方已確認的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利息9.6萬元,及簽署確認書當日至2017年3月11日的利息4.2萬元,后續(xù)按月利率3%,計算至清償之日);3、被告馬某海支付律師代理費3萬元。
被告馬某海答辯稱:涉案借款本金共計230萬元左右,并非原告陳某東所稱的290.47萬元,且截至起訴之日,被告馬某海已向原告陳某東償還832950元。
查明事實
2016年7月至9月期間,原告陳某東以刷卡消費的方式向被告馬某海出借款項。2017年2月11日,原、被告對借款金額及利息等事宜進行確認,并簽署《債權確認書》。
被告馬某海確認截止2017年2月11日尚欠原告陳某東債權本金220萬元,其中60萬元的借款利息按月息3%的標準每月支付,本金于2018年7月19日一次性償還;另160萬元的借款利息按月息1.5%的標準每月支付(已產生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間的利息96000元于2019年4月前償還),本金于2017年3月前償還20萬元,剩余本金140萬元分兩年還清(即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
被告馬某海承諾如有一期未按約定還款,原告陳某東可要求被告馬某海一次性清償所有債務,并承擔原告陳某東因維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擔保保全費等一切合理費用。被告馬某海簽署上述確認書后,共計向原告陳某東支付126200元。原告陳某東主張涉案律師費3萬元,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發(fā)票,被告馬某海對該證據(jù)事實性予以確認,但主張數(shù)額超出相關規(guī)定。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東、馬某海于2017年2月11日簽署的《債權確認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當屬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jù)該確認書的約定,涉案借款剩余本金為220萬元,借款本息的償還順序系先支付利息再償還本金。
被告馬某海已支付的126200元先用于抵扣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間的利息96000元,剩余30200元再用于抵扣借款60萬元從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間的利息(該部分利息按雙方約定的月息3%計算),2017年4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的標準計算,原告陳某東主張超出的部分,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160萬元的利息按月息1.5%的標準從2017年2月12日起計算。關于律師費的主張,鑒于雙方對此有明確約定,原告陳某東亦提交證據(jù)證明該費用已實際發(fā)生,且收費標準未超出相關規(guī)定,故原告陳某東的該項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馬某海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陳某東償還借款本金220萬元及利息(其中借款60萬元的利息按月息2%的標準從2017年4月2日起計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借款160萬元的利息按月息1.5%的標準從2017年2月12日起計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馬某海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陳某東支付律師費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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