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張一天
許多美國人認為政府不應干涉人們墮胎的權利,圖為人們在美國最高法院抗議反墮胎法律。(圖片來自美國中文網)
華輿訊 綜合僑報網、美國中文網等報道,向來被視為美國保守派中堅力量的俄亥俄州,這回又在墮胎問題上“出招”:一項由眾多議員聯合提議的法案要求醫生不得為異位妊娠的孕婦進行人工流產,只能想辦法將卡在輸卵管里的胚胎“放回子宮”,否則就將面臨謀殺指控。
這項條款讓醫學界人士十分驚訝。有醫生耐心的向該州議員解釋,將這些胚胎“放回子宮”在當前的醫療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完成的,全世界也都沒有類似先例,強行嘗試此類操作才是對孕婦謀殺;暴躁些的則直接怒罵:你們這群神棍立法之前先把自己的腦子塞回去可好?
其實,圍繞墮胎問題所產生的“奇葩法案”已經不是第一次出現,而提出這些法案的政客們,或許也從未指望這些法律能夠真正施行。但只要當地保守的民風不變,類似的“激進政治秀”,未來或許仍會頻繁出現。
丨奇葩法案將表決,醫生無奈:他們只是不在乎
此次惹事的法案,是俄亥俄州共和黨議員提出的《眾議院413法案》。法案中一個不起眼的章節里寫道,醫生不能為“異位妊娠”的女性引產,而是要“嘗試”將異位的受精卵或胚胎重新移入女性的子宮。不這樣做,醫生將面臨“謀殺罪”的指控。該法案由該州五分之一的參議員聯名提出,鑒于該州此前剛剛通過懷孕后8周即禁止墮胎的“心跳法案”,預計在議會層面被否決的可能性不大。
異位妊娠,俗稱“宮外孕”。顧名思義,這是受精卵沒有著床在子宮內,而是在其他部位發育的情況。絕大多數案例中,異位妊娠表現為胚胎在女性輸卵管中孕育,如果置之不理,后果一般要么是胚胎自行死亡,要么造成輸卵管破裂,孕婦幾乎必死無疑。有統計稱,異位妊娠成功誕下胎兒的概率只有三百萬分之一。
針對俄亥俄州法案中的荒唐要求,醫學專家表示,面對異位妊娠,醫生們完全沒有其他選擇:如果胚胎尚小,可以通過藥物終止妊娠最好;胚胎稍大,就只能手術摘除。為了保護孕婦生命,摘除胚胎的手術中往往還要連輸卵管等組織一起切除,難免影響生育能力,更遑論將胚胎完好取出“塞回子宮”——這完全是“科幻小說”一樣的操作。
正常懷孕與宮外孕對比圖。(圖片來自網絡)
參與立法的議員則回應道,法案中的措辭是“嘗試”(attempt to)進行相關操作,這代表了一種“將來的理想情況”。醫學專家無奈的表示,這種以“理想情況”為基準的法案如果通過,要么會導致孕婦因為錯過治療而面臨生命危險,要么會讓醫生坐牢,更有可能的是兩種情況同時發生。“或許他們只是不在乎吧”。
丨墮胎權,美國政客的“傳統藝能”
墮胎權,一直被認為是和持槍權并列的,美國社會歷史最悠久的“引戰”話題,美國國內的政治勢力已經圍繞墮胎展開了數十年的激烈爭奪。一般認為,美國人對于墮胎的執念來源于基督教中反對墮胎的一貫傳統。基督教在歷史上曾完全禁止一切避孕與墮胎行為,美國一些州近年來陸續出臺的限制墮胎法律則被認為是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者希望“日拱一卒”,最終回到一刀切禁止墮胎,乃至禁止避孕的狀態。
習慣上被稱為“圣經帶”的美國中部、南部各州被認為是推行反墮胎政策的急先鋒。據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統計,2019年美國一共有15個州提出俗稱“心跳法案”的反墮胎法律,其中4個州獲得通過,分別是肯塔基州、密西西比州、俄亥俄州和佐治亞州。
“心跳法案”意味著婦女懷孕8周起便被禁止墮胎,且沒有為被強奸、甚至是亂倫懷孕的情況留下豁免條款。對于許多孕婦來說,8周時間甚至不足以讓他們發現自己已經懷孕。
2015年,抗議者在白宮門外“躺尸”抗議墮胎(中新網資料圖)
隨后亞拉巴馬州則出臺了一份更加嚴苛的法案,不分懷孕周期,近乎“一刀切”的禁止一切墮胎行為,只有在孕婦受到“嚴重健康威脅”時才能墮胎,違背這一條款的醫生或將被處以99年監禁。支持這一法案的共和黨議員克萊德·錢布利斯(Clyde Chambliss)在議會發言時,毫不掩飾自己的宗教動機:“我相信如果我們有權終結胎兒的生命,那就是把我們自己擺放到上帝的位置。”
與之針鋒相對的是,民主黨占優的內華達州、伊利諾伊州等隨后推出了支持墮胎法案,明確保護孕婦墮胎權利。作為回應,喬治亞州出臺法案向“本州婦女赴外州墮胎”的情況追究刑則。
丨聯邦法院的“最后防線”還能守多久?
讓自由派稍感欣慰的是,今年各州通過的一系列“心跳法案”最終都沒有生效,而是被美國聯邦法院擋了下來。據美國中文網報道,2019年8月,美國一名聯邦法官阻止了密蘇里州禁止墮胎的法律。法官在一份長達11頁的意見書中寫道:“在(胎兒)具有存活能力前幾周內禁止墮胎的各個部分,不被允許按計劃在8月28日生效。”在此之前,俄亥俄州、阿肯色州的類似法律都已被否決。
聯邦法官這樣的裁定源于1973年美國著名的“羅伊案”。彼時,美國得克薩斯州幾乎禁止一切墮胎行為,一名化名“羅伊”的女性遭強奸后懷孕,限于當時的法律限制無法墮胎,因此起訴得州政府侵犯其自由選擇權。最終,美國最高法院做出裁定,認定得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該判例也被認為是之后幾十年里,關于墮胎的法律爭議中最重要的基礎性判例。
當時的美國聯邦大法官布萊克蒙在判決中確立了著名的“三階段論”,即胎兒孕育的前三個月,各州不得立法禁止墮胎,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孕婦的選擇權;第四至六個月,各州可以保護孕婦生命安全為原則立法,對墮胎進行限制;第七個月后,各州可以立法禁止墮胎,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胎兒“潛在的生命權”。
基于這一判例,今年以來美國各州出現的“心跳法案”均被聯邦法院否決。但在各“圣經帶”州政客看來,眼下持保守立場的共和黨特朗普政權在位,正努力提名更多保守派立場的聯邦大法官,正是挑起法律爭議,謀求最高法院重審墮胎權議題,并推翻“羅伊案”的好時機。因此,各路政客往往對“把宮外孕胎兒塞回去”這種極端的“政治立場秀”樂此不疲。
更有甚者,美國許多州還以“心跳法案”為掩護,讓許多略微溫和,但仍然致力于限制墮胎權的法律得以通過。例如,密蘇里州雖然未能施行“8周后禁止墮胎”的“心跳法案”,但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在懷孕14周、18周和20周后不得墮胎的相關法案均得以保留。
肯塔基州一項法律同樣躲過抗議者向聯邦法院提起的上訴,得以生效。據中新網報道,該法律規定,進行墮胎手術之前,醫生須進行超聲波檢查,并向患者展示胎兒圖像。醫生在孕婦聽胎兒心跳時,必須向患者詳細描述超聲波檢查的胎兒圖像。反對者認為,這是一項對墮胎者的“羞辱性措施”,其目的只是逼迫婦女冒(可能存在的)生命危險放棄墮胎。支持者則認為,這是一種嘗試,旨在幫助患者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