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凈身出戶”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種俗稱,意思是夫妻離婚時,其中一方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權在內都會被剝奪。夫妻之間簽訂“凈身出戶”協議也不是什么新鮮事了,筆者在實務中能經常遇到。但是這種協議是否有效,爭議卻比較大,從公開的司法判例來看,有判決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因此,怎么簽訂一份有效的“凈身出戶”協議呢?這就需要說說,夫妻之間為什么要簽訂“凈身出戶”協議,為什么呢?筆者根據司法判例分析,大多是這兩類原因:一是結婚后首先提出離婚的一方要“凈身出戶”;二是出軌的一方在離婚時要“凈身出戶”。此類協議的有效或無效,實際上也可以從這兩類原因上進行分析。
一、首先提出離婚的一方要“凈身出戶”,類似的協議均是無效的。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婚姻關系存在的基礎是雙方的感情,離婚與否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這種通過綁架其它合法權益,來限制婚姻自由的行為,即使夫妻雙方有明確的約定,顯然該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實務中難被法院支持。
二、出軌的一方離婚時要“凈身出戶”,類似的協議一般中有效的,不過會考慮公平原則。
“出軌”同樣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意思是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表現,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通奸等都屬于是違背忠實義務的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夫妻之間的相互忠實,有利于形成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家庭的和睦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礎。
因此,如果違背了法律所倡導的積極價值取向的,約定違背協議的一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實務中對此類協議是有效的。但是,從多數判例來看,盡管認定此類協議有效,但同時會考慮公平原則,如果過分使雙方利益失衡,在認定有效的同時,也會進行調整。
綜上分析可以看出,夫妻雙方簽訂“凈身出戶”協議,有效還是無效關鍵看所約定內容,如約定限制一方的婚姻自由、剝奪撫養權等作為內容的,該內容因違法而無效;如果約定一方因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等法律義務,因違背法律義務而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一般的法律價值,約定此類協議一般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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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珍訴稱:原、被告1994年認識,并建立戀愛關系,1997年8月4日結婚,2009年2月21日兒子陳某乙出生。2008年初,原告發現被告手機上與其他女人的曖昧短信,對被告提出質疑,被告表示認可自己的婚外戀行為,表示悔改,并寫下婚姻保證書,如果再有此類行為,愿意凈身出戶。
此后,原告發現被告與另一女子先后于2008年4月15日,2012年1月21日生了兩個女兒,被告也因此犯重婚罪被判刑。被告上述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已無法繼續與被告維持婚姻關系。
原告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陳某乙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被告持有的設計公司50%股權歸原告所有(股權價值50萬元);實業公司100%股權歸原告所有(股權價值10萬元);位于某倉庫內存酒歸原告所有(價值392萬元);被告支付婚姻過錯賠償金10萬元。
被告陳某甲答辯稱:被告同意離婚;被告要求撫養小孩,不需要原告支付撫養費;不同意原告的財產分割要求。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某珍、被告陳某甲雖結婚多年并生育子女,但被告因犯重婚罪,并與案外女子生育兩個小孩,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亦表示同意離婚,法院據此準予原、被告離婚。
原告請求的婚姻過錯賠償。因被告重婚導致雙方離婚,原告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原告請求的過錯賠償金10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因小孩系原告負責照顧,其目前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應負擔相應的撫養費用。庭審中原告雖主張小孩每月開支1萬多元,但根據小孩必要生活開支及原、被告經濟條件,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3000元。
原告以被告重婚,違反其2008年3月11日出具的《婚姻保證書》為由,要求涉案財產全部歸其所有,故關于該份《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法院認為,就被告來說,被告認為該保證書系受原告脅迫下簽名,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如若發生,夫妻雙方一切財產歸劉某珍所有,并辦理離婚手續”內容為原告事后添加,亦與見證人陳某陳述不符,法院對被告上述主張不予采信,該份保證書應當對雙方夫妻財產的分割產生約束力。
保證書出具時間為2008年3月,根據第123號刑事判決書查明事實,在此期間被告應系與案外女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告確實違反了保證書內容,其理應承擔夫妻財產分配對其不利的后果。但就原告來說,被告雖犯重婚罪導致雙方離婚,屬于過錯一方,但保證書并未就具體財產進行分割,僅概括性載明夫妻一切財產歸原告所有,原告依該條款完全剝奪被告對夫妻財產的分割權利,亦有失公平,故對原告要求全部涉案財產歸其所有的主張,法院也不予采納。
綜上,考慮被告實際違反了保證書內容所具有的過錯程度,結合原告撫養小孩及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法院確定涉案財產按照原告分得70%、被告分得30%的標準予以分割。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準予原告劉某珍與被告陳某甲離婚;婚生子陳某甲原告劉某珍負責撫養,被告陳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撫養費從2014年4月起支付至小孩18周歲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被告陳某甲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珍婚姻過錯賠償金10萬元;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劉某珍分得70%的份額,被告陳某甲分得30%份額。
律師點評
在該案,當原告發現被告有外遇時,被告于2008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的《婚姻保證書》,其中約定,如果再有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夫妻雙方一切財產歸原告劉某珍所有。該約定是典型的“凈身出戶”條款。該《婚姻保證書》簽訂后,被告因犯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明顯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原告劉某珍也因此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審理后認定,該“凈身出戶”條款有效,但考慮到兼顧公平原則,法院酌情原告劉某珍分得70%份額,陳某甲分得30%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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