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 在實務中,一方起訴離婚后,對方根本不愿意離婚,面對法院的傳票,卻拒絕積極應訴,拒不答辯,亦不到庭參加庭審。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被告一方,誤認為只要不到庭,法院就不能判決離婚,真是這樣的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之后,法院會通知對方應訴答辯,如果對方不配合訴訟,拒絕簽收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或者故意躲避的,這時法院可以公告向對方送達,公告期60天,期滿即視為已經向對方送達了起訴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從上述法律條文內容看,法院用了包括公告在內的送達方式傳喚對方到庭,但是經過法院合法的傳喚程序后,對方仍然不到庭參考訴訟的,法院只能缺席審理并判決。
在包括離婚訴訟在內的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一方拒絕配合訴訟,可能會使審理的時限變長,但是根本影響原告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更不影響法院對案件最終做出判決。并且被告拒不到庭訴訟的,視為主動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在證據采信上對原告有利。
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被告一方千萬不能誤認為不到庭就不能判離,相反不到庭應訴,視為對婚姻采取放任的態度,不但不能阻止離婚,反而加速婚姻的破滅。在實務中,對于明知原告起訴離婚,而不積極應訴,放任對婚姻的態度,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進而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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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宋某林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雙方的婚姻關系雖然維持至今,但雙方已經分居兩年以上,感情已經破裂。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脾氣、性格、愛好及生活習慣等相差甚遠。
被告對原告在生理及心理上一直都缺乏應有的體恤、關心與照顧。且雙方結婚后,各自基本上經濟獨立。以上各方面原因導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被告之間少有聯系,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雖然存續,但實際上早已各自獨立生活,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
據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答辯稱:經法院傳票傳喚,被告未作答辯,亦未到庭應訴。
審理查明
原、被告雙方于2005年認識,戀愛一年后于2006年10月12日登記結婚。原告稱雙方脾氣、性格、愛好及生活習慣等相差甚遠,被告婚后對原告缺乏關心和照顧,現雙方分居已經多年,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請求離婚。
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未作答辯,亦未到庭應訴;但是,法院在庭審后致電被告,詢問被告對于離婚的態度,被告稱雙方夫妻感情尚可,還沒有想好是否同意離婚。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系自由戀愛而結婚,但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雙方因性格、愛好、生活習慣等問題經常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在雙方分居之后,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
原告起訴離婚后,被告未主動到庭應訴答辯,表明被告對原告起訴離婚持放任態度,進一步印證了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法院對原告的離婚之訴予以準許。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準予原告宋某林與被告滕某輝離婚。
律師點評
面對原告的起訴離婚,很多被告誤以為只要自己不到庭,法院就沒有辦法判決離婚,筆者在實務中發現不少人確實是這樣認為的。但是,這種錯誤的認知真是害了你。到庭,就是一種積極的態度,如果婚姻可以挽救,也許這種積極的態度,挽救了家庭的破裂。拒不到庭,就是消極態度,試想原告都要起訴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而被告居然連庭審都不參加,這只能說明被告對婚姻存在與否持放任的態度,最終法院可能是判決準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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