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雙方都同意,然后到民政部門登記即可;二是訴訟離婚,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只得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離婚。
就離婚問題,夫妻雙方本來已經協商一致,也簽好離婚協議書了,準備要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時,對方卻以各種理由反悔,拒絕配合辦理離婚手續,玩起了躲貓貓,這種情況在實務中很常見。
另一方此時該怎么辦?只能起訴離婚,當雙方不能協商辦理離婚手續的,也只能起訴離婚這條途徑可以選擇。
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因一方反悔未能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沒有什么用了吧?真不這樣的,雖然簽訂離婚協議書后,沒有成功辦理離婚手續,但離婚協議書有巨大的證據作用。
實務中,離婚協議書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生效,離婚手續辦理之前,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點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有明確規定。
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后,盡管一方反悔未成功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不生效,但是離婚協議書的證據價值非常高,他可證明雙方曾就離婚問題達成過協議,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證據。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即有涉及人身關系,又可能有涉及財產關系,離婚協議書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作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離婚協議收上簽字,可以清楚的表明雙方想要離婚的意愿。盡管根據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未成功辦理離婚手續的,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審理后續的訴訟離婚時,也不能直接采信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但是,在實務中可以作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證據,離婚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內容,對法院的后續判決也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必定會對判決結果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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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甲訴稱:劉某甲、郭某冬于2002年相識,于2002年4月確定戀愛關系,于2003年7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很好,并于2004年1月25日生育女兒劉某乙。后因郭某冬長期不回家,兩人分居已近一年多且對女兒不理不管,導致夫妻雙方關系緊張,劉某甲曾多次與郭某冬溝通,郭某冬不聽,導致雙方感情破裂。
據此,劉某甲起訴請求判令:劉某甲與郭某冬離婚;婚生女劉某乙由劉某甲撫養,郭某冬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小孩年滿18周歲止。
郭某冬答辯稱:郭某冬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
法院查明
劉某甲、郭某冬在2002年年初經他人介紹認識,隨后確定戀愛關系,于2003年7月7日在黑龍江老家登記結婚,于2004年1月25日生育女兒劉某乙。劉某甲稱郭某冬在婚后喜歡賭博,不照顧家庭,小孩基本由劉某甲照顧,同時郭某冬亦抱怨劉某甲工資不高,經常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12年開始分房睡,一直協商離婚。
雙方于2013年4月15日簽訂了一份《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自愿離婚,女兒劉某乙由劉某甲撫養,郭某冬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但是簽訂離婚協議書后,郭某冬一直不配合辦理離婚手續,后來干脆不知所蹤。因此,劉某甲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女兒由劉某甲撫養。
關于雙方的收入狀況,劉某甲在庭審中稱其月收入為8000元左右,而郭某冬在失去聯系前的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現在郭某冬工作已更換,劉某甲不清楚郭某冬目前的收入狀況。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可以判定雙方感情已破裂,現劉某甲起訴離婚,法院予以準許。
關于小孩的撫養問題,考慮到女兒一直由劉某甲撫養,且劉某甲的經濟狀況良好,從有利于小孩成長的角度出發,法院確定女兒劉某乙由劉某甲撫養,郭某冬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小孩年滿18周歲止,郭某冬可每周探視小孩一次。
據此,法院判決:準許劉某甲劉某甲和郭某冬文某離婚;女兒劉某乙由劉某甲撫養,郭某冬每月向劉某甲支付女兒的撫養費2000元至年滿18周歲。
律師點評
夫妻感情破裂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關于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種情形,其中前四種是具體的情形,后一種是兜底的條款,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雙方因感情不和,已經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綜合來看 法院依據雙方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依法直接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判決雙方離婚。并且,判決的被告應承擔的撫養費,也是完全參考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撫養費標準。
所以,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后,如果對方反悔不配合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有強大的證據作用,一定要注意好好保留才對,對后面的訴訟離婚的成功辦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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