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訊 文/潘昱辰)
12月13日,北京市交通委聯合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北京市經濟信息委等部門,印發了新的《北京市關于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和《北京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原實施細則也由此廢止。
新的《實施細則》規定,自動駕駛的測試主體應每月應購買不低于五百萬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不少于五百萬元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并提交《測試主體賠償能力自證明》。對于測試志愿者,測試方應購買每車每座位不低于200萬元的座位險或者每人不低于100萬元的必要商業保險,如人身意外險等。
對于自動駕駛測試車輛,《細則》要求其應具備常規機動車輛駕駛功能,使測試駕駛員能夠在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或發出警告提醒時,迅速以物理方式接管車輛。此外,測試車輛所安裝的自動駕駛系統必須包括脫離自動駕駛功能,且必須安裝視覺提醒裝置和安全警告提醒,在測試車輛遇到自動駕駛系統失效時,立即提醒測試駕駛員接管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發出警告提醒后,測試駕駛員不能接管車輛執行物理駕駛,測試車輛應具備緊急制動功能,以防事故發生。
《細則》規定,自動駕駛測試駕駛員必須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無酒駕、毒駕經歷,充分了解自動駕駛系統技術體系、自動駕駛測試車輛結構及自動駕駛測試系統等相關知識。
除此之外,《指導意見》和《實施細則》還規定,測試主體一次性申請測試車輛不能超過五輛,并承諾安裝監管裝置,接受第三方授權機構日常監管的承諾書。所謂監管裝置,是指具備監測車內駕駛員駕駛行為、采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于自動駕駛狀態等功能,并具備實時向第三方授權機構監管平臺回傳相關數據功能的設備。
2017年12月,北京市交通委等部門首先制定了自動駕駛《指導意見》和《實施細則》,此后有關部門還基于此相繼發布了《測試能力評估內容與方法》、《封閉測試場地技術要求》《測試路段道路要求》等試行文件以規范自動駕駛車輛測試。今年10月,北京市指定順義區的26條道路作為自動駕駛測試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