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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商財經網 八卦叨/文
近日,交通銀行的一則舊案被曝,交通銀行揚中支行副行長戴鴻翔被指控代表交行揚中支行向一個民企老板郭世亮借款4720萬元,迄今不還。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據運營商財經網了解,郭世亮起訴交行,交行卻稱這是戴鴻翔的個人行為,相互推諉以至于對簿公堂。郭世亮在起訴中認為,借條在借款人處具有戴鴻翔個人簽字,同時簽有“交行揚中支行”字樣,并在戴鴻翔及“交行揚中支行”上蓋有交行揚中支行公章,對此,應由交通銀行還款。
可是,交通銀行說公章是假的。這種事情其實過去有很多類似案例,儲戶被銀行工作人員騙了,銀行不認賬,說是銀行工作人員個人行為。
網上有帖子則稱,戴鴻翔在擔任揚中交行副行長期間多次向個人借款給企業過橋,金額少則百萬元多則上千萬元,據初步估計金額達2億余元,這些款項至今未還。債權人于是多次到交行討要說法,詢問戴鴻翔去處,交行答復戴因私制交行公章實施詐騙(未遂)已被開處,關于借款問題是他個人行為與交行無關,要求債權人去打官司跟戴鴻翔要。
到底交行是否要負連帶責任還錢呢?有律師事務所寫文章披露了案情結果:最終的判決書認為,關于戴鴻翔是否有權代表交行揚中支行簽訂借款協議的問題。戴鴻翔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系交行揚中支行主持工作副行長,作為交行揚中支行實際負責人,有權代表交行揚中支行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
另外,“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案涉借款合同系工作時間在戴鴻翔辦公室所簽,戴鴻翔時任交行揚中支行負責人并持有該行公章,且該借款合同僅約定資金借用一天,因此,郭世亮有充分理由相信戴鴻翔是代表交行揚中支行進行業務資金周轉,郭世亮此等信賴合符常人理性判斷,相關信賴利益應予保護。交行揚中支行以戴鴻翔向個人借款行為不屬于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為由主張戴鴻翔本案行為不構成履行職務行為,本院不予采信”。
也就是說,交行要還錢。在法律面前再去追究誰的過錯顯然意義并不大,不過交通銀行也確實蠻冤的,這也同時反映了當時交行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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