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責任是對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擔的金錢補救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可產生于合同、侵權等領域。民事賠償秉承的原則是“有多少損害,賠償多少”,既要讓受害人填平損失,又不能讓受害人由此獲利。那么,丈夫交通肇事,妻子應否該承擔賠償責任?
網友咨詢:2009年10月1日晚11時左右,劉某駕駛自有的重型貨車在運輸途中發生單方事故翻車死亡,同時造成同車的另一司機蘭某嚴重受傷。蘭某受傷后花費醫療費用22萬余元,法醫鑒定構成六級傷殘,且終生存在部分護理依賴。肇事車輛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只投保了3萬元,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3萬元。由于剩余損失沒有著落,蘭某將劉某妻子、劉某父母(已與劉某夫妻分戶另過)、劉某的子女(未滿10周歲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原告的損失。
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王遠義律師解答:
一、劉某經營貨車的行為應屬夫妻共同經營。劉某生前已與其父母分家另過,其購買貨車經營運輸業務,購車款來自夫妻共同財產,經營收入也是用于家庭,劉某的子女系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劉某經營貨車的行為應屬夫妻共同經營。
二、劉某開車肇事形成的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開車是一種風險職業,有利益也有風險,劉某在深夜出車由于視線等原因致使車輛翻倒路邊坎下,并不是劉某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故的發生應當認定屬于一般過失。在經營過程中由于一般過失產生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劉某的其他家庭成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某的父母早已與劉某分戶另過,其子女系未成年人,在沒有證據證明劉某父母和子女繼承了劉某遺產的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經營的車輛由于丈夫一般過失原因造成事故損失,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后妻子應當對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王遠義律師解析:
丈夫交通肇事,妻子一般不該承擔賠償責任,交通肇事的責任一般與車主和肇事司機有關,至于其是否存在婚姻關系沒有直接的聯系。但是夫妻共同經營的車輛由于丈夫一般過失原因造成事故損失,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后妻子應當對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賠償損失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賠償損失可見于合同領域、侵權領域,但不限于這兩個領域,還有可能涉及婚姻領域、收養領域等所有民事領域,是承擔民事責任的通用方式。


